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九条已修改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三)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