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章 执法程序第六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