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章 执法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