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