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