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