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