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