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