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文明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