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市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