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证件;
(三)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资料;
(五)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资金等必要的有关资料。
有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二)从事体育培训活动的,应当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从事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可行性报告和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格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