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体育、演出等场所的经营者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