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体育、演出等场所的经营者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