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