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培训、体育训练、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体育场所经营和以体育经营活动为内容的其他活动。本条例所称体育活动,是指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认定予以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