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国际性、全国性和跨市、区的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体育行政部门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用途、标准、管理和退还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