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