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