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油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在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当美观、整洁、牢固,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