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浏阳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