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浏阳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