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一)在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以下沿河两岸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项目的;(二)不遵守国家防治地表水污染的规定,向浏阳河倾倒和排放油、酸、碱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三)未经批准,在浏阳河设置排污口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