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和航道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浏阳河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阻碍行洪林木、高杆作物、水生植物;(二)围河造地;(三)设置碍航渔具;(四)其他妨碍通航、行洪和损毁、阻塞河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