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