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中,可以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所在地职权范围的,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可由常务委员会转交其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