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