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