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优待和奖励第三十条有效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只有两个女孩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