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优待和奖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