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