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有效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