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