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四条未知(-1)在未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工作、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到当地军事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预备役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