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域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开发、取用、污染、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