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表水资源保护第九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