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