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进行混采,或者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地下水混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