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井实施封、填的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