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