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依法取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