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省财政,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