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