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