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