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凡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如果涉及到同一人选或者同一职位有任有免时,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提出免职议案和任职议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 《干部任免呈报表》。任命的应当附有考察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还应当附有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本人辞职申请;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有调查和结论材料。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任职议案应附有拟任命人员任职资格材料,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任命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