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工商、财政、技术监督、公安、物价、交通、国有资产、劳动、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