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个人或者联户购置的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生活服务,向国家交售或者到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免交养路费和运输、工商管理费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