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伪劣、假冒的;(二)已到报废标准的;(三)售前检验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