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