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