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采取措施,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切实保护好水资源。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每年的1月份报送上一年的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